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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外遇-通姦與強姦、和姦有何不同?

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,也就是和姦。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、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 官接合行為。惟修法後,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,「性交」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,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,一切常態、異態、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 念(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)。

徵信社-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?

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,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),亦即,犯通姦罪之配偶,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。 第 234 條(特定案件之告訴人)刑法第 230 條之妨害風化罪,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: 

一、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。 
二、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。 

刑法第 239 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,非配偶不得告訴。 刑法第 240 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,非配偶不得告訴。 刑法第 298 條之妨害自由罪,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亦得告訴 。 刑法第 312 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,已死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得為告訴。

配偶外遇通姦,能否要求離婚?

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,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(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)。因此,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證,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,惟此際應注 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,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,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此外,夫妻若能協 議,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。此外,夫妻若能好聚好散,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 , 以節省訟累及勞費。 
第 1052 條(判決離婚之事由)夫妻之一方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 

一、重婚者。 
二、與人通姦者。 
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 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。 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 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 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。 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 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 
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 
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 第 1053 條(判決離婚之限制 1 ) 

對於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 

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

外遇-大陸包二奶是否構成通姦?

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,而「與人通姦」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。是故,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將構成通姦。

離婚-配偶花錢嫖妓,是否構成通姦?

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,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,即使是娼妓,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。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。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 否花錢無關。惟值得注意的是,若係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,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。

外遇-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?

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?
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有人死了才會成立?
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,當然不是。

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),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

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

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原則。至於有罪之判 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,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,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)。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。)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可成立通姦罪。

徵信社-通姦行為和解後,配偶能否再提告訴?

犯通姦罪者之配偶,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,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,不得告訴,喪失其告訴權(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)。而且實務見解認為,縱容或 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,並且,一經縱容即概括地、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(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○五號解釋)。和解是否即表宥恕,喪失告訴權?應 可肯定。實務曾表示:如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,仍發生姦淫行為,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,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,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 條件予以宥恕。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,丙怒極乃告訴甲、乙通姦行為。此時,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,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 制,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,若事後宥恕,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,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權,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。甲不付 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,而不得再行告訴。 第 245 條(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) 第 238 條、第 239 條之罪及第 240 條第二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 第 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

外遇者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?

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,能否與相姦者結婚,對此舊法曾謂:「因姦經判決離婚,或受刑之宣告者,不得與相姦者結婚。」(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),且依舊法第 九百九十三條規定,違反者,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。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已被刪除,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,且無實益,淪為報復他人。且允許撤銷其婚姻,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,徒增社會問題。是故,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 婚後,仍能與相姦者結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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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法律常識
離婚法律常識

離婚若是沒離得好、離得乾淨,很容易在事後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。

結婚原本是相愛的兩人共結連理,但在東方社會的傳統文化影響下,更像兩個家庭的結合,讓本就需要磨合的夫妻生活,更增添許多變數,在背負婚姻責任的同時,還得照料雙方親人的情緒。

目前在台灣每10分鐘就有一對夫妻離婚,離婚率高居世界第三,離婚的理由眾多;外遇佔最大比例,其次有家暴、沾染不良惡習、言語虐待、婆媳不合、夫妻個性不睦、配偶生活習慣不佳、家計付出不公、家務無法共同承擔、男女一方或雙方無法生育、孩子教養理念分歧、性生活不美滿、感情變淡、嫌配偶年老色衰、假離婚騙取福利補助……等。

夫妻離異已不是什麼大新聞, 更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,但一般人面對離婚法律問題,卻還是一知半解,導致許多麻煩的衍生,如離婚證人不具資格,或明明早離異了,前夫(妻)的債務卻跑到自己身上。

更有人因為法律知識上的不足,以為自身求助無門,或誤以為女方得不到孩子的監護權,一再忍受家暴和外遇等情事,長期下來,使得自己精神崩潰,患上憂鬱或躁鬱症,同時也讓孩子自小處於不正常與關係不平衡的生活中,嚴重扭曲孩子的人格與觀念。

我們特別整理出常見的離婚相關法律常識與案例,盼能給與有需要者一個簡便的協助,透過本網,您將能了解基本的離婚相關問題,若是您需要更深入的離婚法律解答,婦幼徵信社也提供相關免費諮詢電話,同時備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。

「離婚」的法律規定

依據民法第 1052 條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
一、重婚者。
二、與人通姦者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
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
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如何辦理離婚程序?

*「協議離婚」
雙方簽署書面文件,並有兩名證人簽名,之後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

*「裁判離婚」
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,向法院提出。再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

*離婚登記手續需要的申請人 
1. 協議離婚:當事人雙方都需同意。 
2. 判決離婚:當事人之一方(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)。 
3. 受委託人(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)。

*離婚登記應準備那些證件?
1.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辦理;判決離婚只要單方申請。
2.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(均須正本)。
3. 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、印章和戶口名簿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各1張。
4. 國外離婚者,離婚書約需經駐外單位驗證;中譯本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(公)證正本;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( 註:離婚案件需具正當理由,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始可委託他人代辦)。
5. 一方在監所服刑,可提在監委託書,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,委託他人辦理。
6. 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換發身分證。

離婚協議書上要寫什麼?

「離婚協議書」上應寫明的協議事項包含:

一、子女監護歸屬(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):
寫明誰擁有小孩的監護權。若協議不成,建議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,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,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,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。不要因為擔心害怕自己得不到兒女的監護權,而遲遲不敢離婚。
二、子女探視權:
當一方擁有監護權時,另一方即有探視權,協議書上關於如何行使探視權務必謹記三不原則:

(1)不寫「隨時」:探視時間不要寫「隨時可以探視」,萬一對方想要半夜探視,造成子女和你個人生活的不便,或者突然說我要帶小孩出國旅遊,不讓你探視,這種沒有明確時間限制,根本無從規範。

(2)不寫「隨地」:如果雙方不願意在子女探視時見到對方,可以申請提供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的社福機構(例如:兒童福利聯盟),一個讓孩子能被安全的交給和送回的地點,可以避免大人的戰爭波及到孩子,保障孩子的權利,同時也能提供適時協助、促進親子互動,降低父母或子女的不安與焦慮。倘若填寫「隨地」,萬一對方無理的要求你把子女帶到一個位置偏遠、交通不便的地點探視小孩,你也很難依法拒絕。因此,最好的方法,就是詳細且明確的協議出一個地點進行探視,以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問題。

(3)不寫「都可以」:任何關於探視,寫的越仔細越好,除了時間、地點外,還包括了「接送方式」、「誰來陪同」、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」…等,寫的越詳細,未來問題會越少。千萬不要寫「都可以」,若寫了「都可以」,到時很有可能什麼都「不可以」。萬一對方百般刁難不讓你探視,或者想了一些千奇百怪的探視方式要你遵循,都很容易造成探視的障礙,嚴重影響子女與雙方父母的權益。
三、子女撫養費之分擔:
許多人會問,到底子女扶養費應該要求多少或應該付多少才算合理?!其實子女撫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,並沒有規定一定的金額,只不過協議書上最好清楚明定金額、交付時間、方式以及寬限期。如果對方就子女扶養費,有日後不按期支付的疑慮,可以考量要求一次給付,不要分期給付,以免對方藉故拖延或抵賴,導致子女教養撫育上的困難。
如果約定採用分期給付直到子女成年(滿20歲),建議要約定「遲誤一期履行者,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」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,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成年前的金額。交付方式則建議以「匯款」方式為之,如此一來可以保留給付紀錄。若不接受,可透過訴訟來強制執行,除了保障自己權益,也可讓對方有所警惕。
四、夫妻財產分配:
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,皆自動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,自由處置,債務也各自負擔。(有關剩餘財產之分配,詳細解說請參閱「夫妻財產」篇)

五、家中物品分配:
家中所有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,無論是沙發、音響、電視…等,欲分配的家中物品寫得越詳細越好,以免到時對方突然出現跟你分馬桶或抽油煙機的情形出現。
六、居住所:
協議書上明訂離婚後誰搬出去?誰留在原住所?何時搬遷?
七、贍養費:
兩願離婚時若一方願意給他方贍養費,可以在協議書上明定。而在判決離婚時,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,也可以請求他方給予相當的贍養費。
八、其他特定之約定事宜
特別注意事項:
1. 若配偶一方為另一方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,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。
2. 家中寵物由誰照顧要協議好。

誰能當離婚證人?離婚證人只要簽名就好?

實際案例:
曹姓男子和太太登記離婚,指稱是太太以死相逼,但事後向法院主張兩位離婚證人未到場見證,訴請離婚無效。法院為釐清事實,傳訊兩名證人,最後法院認定,兩位證人是單方面應男方請求,在離婚協議書上蓋章,並沒有到場見證,很難僅憑一紙離婚協議書就認定雙方確實有意離婚,不算完成法定程序,故判決離婚無效。

解答:
依民法第1048條規定解釋:夫妻可自行離婚,但因為離婚不是一般法律行為,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,因此民法於第1050條規定:「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」
其中兩位離婚證人的規定,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的意願,證人既有證明義務,故其資格也有限制;實務上認為離婚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,而證人雖不限於在簽訂離婚證書時在場,或協議離婚的當下在現場,但至少必須親見證離婚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之真意。

除此之外,離婚證人即使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,也沒有關係。 台灣社會中,常見有些專辦離婚的業者,其所安排的「職業證人」,並不符合證人須親自見聞夫妻離婚事實之要件,若是想辦理離婚者在這點上,一定要謹慎確認,以免離婚無效。

離婚應特別注意的事項

離婚未註明棄產,男子背前妻卡債。
一名男子與前妻離異六個月,但忘記辦理放棄夫妻財產,結果銀行依法找上門,要求男子負擔前妻欠下的卡債。

一臉懊悔的徐先生,實在很後悔沒想到當初的疏忽,卻讓現在要扛債過日。他和前妻剛剛離婚半年,結果沒想到幾天前銀行找上門,要他負擔前妻欠下的十四萬卡債。

十四萬雖然不是什麼天價,但是對於徐先生來說,卻是無法負擔的數字,因為肢體殘障加上獨自帶著三個小孩,失業加上工作難找,現在一家四口只靠幾千元的殘障津貼過活,十四萬幾乎等於天價,就算想上訴,但是銀行合情合理,法院也愛莫能助。

提醒民眾,如果夫妻雙方真的走上離婚一途,還是有些權益不能漠視。比如請求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、變更保險受益人身分、要求對方更改連帶保證人,還有子女監護權或是扶養費用,都要登記確認,這樣才能保障彼此權益,不要感情真的變成相欠債。

離婚在財產分配上一定要注意,尤其是連帶保證人等常常被忽略,導致一方要背負另一方的債務。

大陸離婚的辦理方式?

案例:小張與大陸妻子感情不睦多年,要在大陸離婚,卻不知道如何辦理登記?

解答:
與大陸配偶在大陸離婚,應備證件:
*協議離婚: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,經大陸公證處公證,並經海基會驗證。
*法院民事調解離婚: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,並經海基會驗證。
*法院民事判決離婚:大陸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,經海基會驗證,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之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。
除上列證明文件外,另應攜帶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和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。
若人在大陸,委託代辦時,委託書需經海基會驗證。受委託人印章、身分證。

在海外協議離婚,應如何辦理才對?

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之1規定:
「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。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,亦為有效。」

因此,國人在海外協議離婚時,得便宜地依「行為地法」所定之方式辦理,可以不必依我國民法所定之方式辦理。但若國內戶政機關對於夫妻婚姻關係留有結婚登記者,為了避免因該結婚登記,阻礙彼此再次在國內結婚或滋生其他法律問題,例如:遺產繼承,則仍以向國內之戶政機關申辦離婚登記為妥。

依內政部之解說,在國外協議離婚者,欲辦理離婚登記,除應備身分證、印章、戶口名簿,最近一年以內二吋照片二張外,其離婚協議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,如經駐外館處加註 「符合行為地法」,則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。

若未加註「符合行為地法」者,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。其中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或不能回國,應出具委任書,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,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。

這樣要離婚可以嗎?需要什麼資料?

案例:麗珠的丈夫自從生意不順後,就時常拿麗珠出氣,他先是以照顧小孩為名,要求麗珠辭掉工作,麗珠不從,他當晚故意當著麗珠的面,找理由毒打小孩。麗珠為了怕小孩再受傷害,只好答應丈夫。但丈夫卻變本加厲,常常喝得醉熏熏的回家,借酒裝瘋,故意找麗珠麻煩,有次在爭吵中,竟衝去廚房拿刀,說要殺死麗珠,嚇得麗珠抱著小孩逃出家門。若回來時發現麗珠在睡覺,就狠捏麗珠,造成她四肢瘀傷不斷,並以三字經辱罵她,長期下來導致麗珠患有憂鬱症。後來麗珠在親友的鼓勵下決定離婚,丈夫卻要求她付300萬才可以走。

解答:
如麗珠所陳述之情形,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 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決離婚事由,若你們無法兩願協議離婚,可考量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
且麗珠的先生藉酒裝瘋,半夜肢體暴力與隨意怒罵之行為語言暴力,亦有家庭暴力的情形,為了預防其變本加厲,可依法申請保護令。
但麗珠所陳述先生之觸法行為與事實,需要人證或物證,來證明確有其事。

在提起判決離婚之訴訟時,麗珠可以一併要求取得子女之監護權,及請求先生給付子女的扶養費用,不過若是先生不願給付,又無財產可供查封拍賣求償,麗珠就可能面臨要獨立扶養子女之情形,需慎重考量。

未成年人可辦理離婚登記嗎?

未成年人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;離婚時,也應得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
離婚協議書簽立後,他方不願共同辦理離婚登記?

案例:孝豪和慧真感情不睦,雙方多年來爭吵不斷,經彼此協議後打算離婚,但離婚協議書都簽妥後,慧真卻反悔了,但孝豪不願意再回到令人窒息的婚姻生活,不知道要怎樣才能順利離婚。

解答:
協議離婚不成,可改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凡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,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,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,如果沒有,那很難訴請離婚,分居並不包含在內。

不過,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「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。」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,以目前正處於「事實分居」,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,為應有證據的取得,例如:戶籍謄本、鄰里長的書面證明,子女、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。

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,這要看法官認定了,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「婚姻已無實質意義、雙方均無意挽回,以致感情日趨冷漠,形同陌路,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、難以維持婚姻等」。

新聞快訊
不滿丈夫外遇 牆上寫詩遭判刑

【自由時報】蕭姓婦人不滿鄭姓丈夫外遇,分居數月後,同年6月6日回到2人共同持有房子,離去前在3樓臥房小客廳牆壁,以彩色筆寫下近百字,如「不讓房子成兇宅,別把妓女帶回家搞,我說到做到,我回來了,正宮娘娘欽此 2014斷腸詩」等,法官發現彩色筆洗不掉,必須重新油漆,依毀損罪判拘役15日。 

判決書指出,蕭婦原與鄭姓丈夫居住在台中市南屯區某房舍,但因感情問題,103年3月協議分居,蕭婦與女兒暫時搬離該住處。而同年6月5日晚上,蕭婦母女回到上址,到翌日皆不見鄭某回家,隔天6月6日(俗稱斷腸日)上午離去前,她在兩人的3樓臥房小客廳牆上,留下斷腸詩一首。 

蕭婦大致是這樣寫「我說過,我願意再給你一次機會。如果不希望房子成兇宅,別把妓女帶回來搞。我要的請你負責,別逃避,我一樣說到做到。我回來了,正宮娘娘欽此 2014斷腸詩」。 

蕭婦辯稱,她用彩色筆寫的洗一洗就好,沒有損毀;法官認為已影響美觀,且鄭某稱他有洗,但越洗越髒,後來重新油漆,法官依毀損罪判蕭婦拘役15日,易科罰金需1萬5千元。

丈夫疑妻子外遇 竟發現小王有兩名

沈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出軌,沈男逼問妻子,沈妻否認,日後卻因情傷自殺未遂,才向沈男坦白;沈男原諒妻子後,竟發現妻子又與另一名男子過從甚密,還在對方宿舍過夜,沈男對2個「小王」怒提妨害家庭告訴,但「前任小王」已過追訴期,「後任小王」又查無實證,檢方偵結後雙雙不起訴。 

檢方指出,前年8月間,沈姓男子在妻子的內褲上發現疑似精液的分泌物,沈男逼問妻子,妻子否認外遇,直到去年4月間,沈妻因情殤自殺未遂,才向沈男坦白曾與1名劉姓男子有過一段情,但兩人已漸漸疏遠。 

沈男原諒妻子後,竟在去年6月間,發現妻子徹夜未歸留宿另一名蔡姓男子家,又直擊蔡男騎機車載妻子回家,沈男氣得與蔡男大打出手,兩人還一度互勒脖子;事後,沈男分別對妻子、劉男及蔡男提告妨害家庭和傷害等罪。 

檢方偵查時,認為沈男發現妻子與劉男偷情是在去年4月,但卻在10月底時才提出刑事告訴狀,已逾6個月的法律追溯期,因此劉男部分應為不起訴處分;蔡男部分,檢方傳喚多名證人說明,發現沈妻雖然曾在蔡男宿舍過夜,但沈妻、蔡男坦堅稱沒有發生性行為,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兩人有相姦事實,頂多是關係曖昧、交情匪淺。 

至於蔡男涉及傷害罪部分,檢方也認為,兩人打架時互勒脖子,蔡男還載著安全帽,導致安全帽撞傷沈男肋骨,但蔡男主觀上並無傷害沈的意圖,因此這部分也認定罪證不足。

私傳偷情訊息 妻發現憤而提告外遇通姦

李姓男子去年7月原定跟妻兒去韓國旅遊,臨時卻藉故不去,妻兒返國後,妻子在信箱收到丈夫開車去花蓮的交通違規罰單,起了疑心,又在丈夫電腦發現小三胡女照片,而且丈夫跟小三傳LINE以夫妻相稱,丈夫還傳送「小妹妹會不會想小強強?」、「小強強硬得不得了」等暗喻男女生殖器的鹹溼對話,甚至李妻後來收到一張罰單,是丈夫騎她的機車載小三,小三沒戴安全帽的違規紅單,憤而訴請離婚,新北地院今判准離婚>。 

判決指出,李男18年前結婚,前年李男臨時缺席家庭旅遊後,妻子因為交通罰單、小三照片加上丈夫經常凌晨才回家,逐步追查姦情,李男一開始對妻子說,照片中的女子是生意合作夥伴,後才承認是外遇對象。 

李妻當時想找小三胡女「談一談」,但李男說:「她還沒準備好。」拖到今年1月,李妻發現李男跟胡女的LINE對話互稱老公、老婆,氣得帶讀高中的兒子離家出走,不料今年5月李妻收到一張交通罰單,原因竟是李男騎著妻子的機車載小三,小三沒戴安全帽,被警察拍下照片開罰。 

李妻忍無可忍怒告離婚,法院開庭時,李男否認外遇也不願離婚,辯稱跟胡女互傳的LINE訊息,只是好玩,雖有幾次凌晨才回家,曾跟妻子道歉,但她不接受。 

新北地院找來兩人的兒子作證,兒子說父親經常晚回家,甚至夜不歸營,和母親搬出去後,父親有幾次找他們外出吃飯,但很少打電話連絡,也沒叫他們搬回去。 

法官依據李男曾傳送:「我是真心愛著妳的」、「我舔妳那裡,妳有出來哦」、「我喜歡服務妳」、「妳小妹妹會不會想小強強?」、「今天小強強表現如何啊?」、「小強強硬的不得了」等鹹溼對話給胡女,認定李男外遇,違反婚姻忠誠義務,連妻子離家也不想挽回,仍跟小三聯繫,造成婚姻破碎無法回復,李男要負極大責任,因此判准離婚;可上訴。

小三告不怕 姦情洩漏還周周外遇

屏東一名鍾姓人夫3年前開始和莊姓小三在家裡和宿舍中翻雲覆雨,莊女還產下一子。前年鍾妻發現後控告莊女通姦,因鍾男向檢方坦承當初是騙莊女已離婚,2人才墜入情網,莊女獲不起訴。不過莊女開完庭後仍繼續每周與鍾男嘿咻1次,鍾妻於是再告,這次兩人無從抵賴,高雄地檢署算出2人從前年開完庭後到去年6月,共計嘿咻28次,因此依通姦罪起訴2人。 

起訴指出,鍾男家住屏東,在雲林麥寮工作,2012年8月鍾男認識莊女後不顧自己已婚身份展開追求,並欺騙莊女自己已經離婚,兩人迅速墜入愛河,當時家住高雄的莊女,經常陪著鍾男到雲林麥寮工作,儼然夫妻模樣;隔年6月,莊女便產下一名男嬰。 

鍾妻一直被矇在鼓裡,直到有人偷偷告訴她丈夫外遇生子,她才怒不可遏提告。 

前年11月,鍾男與莊女被告後,鍾男告訴檢察官是他騙莊女已離婚,莊女相信他,2人才發生關係生下孩子。檢察官因此將莊女不起訴。 

不過開完庭後,莊女卻仍繼續陪他到雲林麥寮上班,兩人也會在鍾男屏東住家燕好。去年6月又被鍾妻抓到提告。這次鍾男坦承2人每周做愛一次,從前年開完庭後到去年6月,7個月時間內大約嘿咻28次,因此檢方依通姦罪起訴2人。

出軌電郵遭妻發現 夫辯個人創作非外遇

50多歲建設公司徐姓董事長電郵中,與黃姓建設公司女董事以夫妻相稱,還以「黑馬老公」、「小公主」暱稱對方,徐妻怒告兩人、並要求連帶賠償100萬元,兩人否認有姦情,徐還說電郵內容是「個人創作」;高等法院認定兩人精神外遇不亞於通姦犯行,昨判徐和黃女應連帶賠償徐妻60萬元定讞。 

徐男和黃女是國小同學,在不動產業界頗具份量,而徐妻也在丈夫公司擔任董事。 

判決指出,前年3月間,徐妻無意間發現丈夫電郵中有他和黃女的親密對話,雙方吐露愛意,如「要一生一世愛你」、「記住你我的約定,溫存時所說的都是事實」,處處透露出思念之情;兩人相見恨晚,還提到雖然雙方各有家庭,但「謝謝你愛我,能有你相伴,還是感覺很夢幻」。徐妻怒不可抑,控告丈夫和黃女並求償。黃女於庭訊時否認指控,稱電郵內容是她和徐男討論公務使用,未傳送情話;徐男也說,電郵中情節是他個人創作的內容,撇清和黃女有任何關係。 

高等法院認為,該電子信箱只有徐男和黃女有帳號及密碼,也自不同電腦和網路平台登入,認定兩人藉此傾訴愛意,已侵害徐妻配偶權。

妻與前國代好友外遇 遭家人踢爆訴離

前國大代表賴姓男子,驚爆與小26歲的支持者張姓妻子發生外遇不倫戀,雙方一年半來嘿咻42次,41次在女方夫婦經營的傢俱行展示床組。上月東窗事發,女方丈夫辦理離婚並提告。檢察官認為男方以豐富黨政經歷,誘惑十多年支持者的妻子出軌,破壞別人家庭,今天依妨害家庭罪將賴男、張女提起公訴,對賴男具體求刑5年,對張女求刑2年但建議宣告緩刑5年。 

起訴書指出,曾擔前國代的賴男,與支持者的張姓妻子發展不倫戀。兩人從2013年10月初至今年6月間,只要張女丈夫一出門到台中接小孩,兩人就相約做愛,除了1次是由賴男開賓士車載張女赴南投的汽車旅館,其餘41次都是在張女夫婦經營的傢俱行。 

今年6月15日傍晚,兩人做愛後仍在2樓相擁溫存,被張夫的姊夫撞見,張夫得知後質問妻子,張女覺得愧對老公,將不倫細節全盤托出,張夫氣得隔天就辦離婚。而賴男在張女離婚後隔晚,還載張女到員林重劃區一塊空地「車震」。 

賴男應訊時否認通姦,但張女指證賴男腹部有紅痣,還展示兩人到摩鐵開房辦事後,僅以床單遮住下半身的照片,賴才改口承認是他,但仍否認與張女通姦;但檢方案發後調查賴男與張女line對話,張女曾抱怨「要不是當初你強上,都不會有今天,我恨你」,賴也傳line表明愛意,並安撫「現在的我什麼也不想去追求,包括已經得手的不分區立委,我也決定放棄,只希望做個平靜的商人。」檢方調查張女和張夫等人證詞,認為雙方原本關係良好,張女也無須冒偽證罪罪嫌,不予採信。 

張夫與賴男是十餘年好友,不論是過去賴男參選員林鎮長、或是去年賴的兒子競選議員,他都出錢出力,雙方關係深厚,讓張夫更加難以平息怨氣。 
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
妻買車讓夫代步 卻換來夫外遇偷腥

王姓女子說她心疼丈夫常遠赴台南出差,買了一台BMW高檔轎車供丈夫代步,卻換來丈夫與吳姓美甲師外遇偷情,她傷心與丈夫離婚後要小三賠償100萬,新北地院法官認為,雖無法證明吳女與王夫有通姦行為,但兩人有牽手、接吻等親密交往行為,判吳賠償50萬元,可上訴。

王女前夫因與美甲師偷情,痛失高檔愛車,並將名下位於台南的房產過戶給前妻作為補償。

王女主張,她與丈夫婚後本來感情融洽,101年1月開始丈夫常到台南出差,因需長途跋涉,她還購買BMW轎車給丈夫使用,不料同年底,丈夫卻突然坦白發生婚外情,戀上辦公室女同事吳女,要求離婚,爭吵後,丈夫承諾分手,卻開始冷落她、不多說話。

前年間,丈夫又吵著要離婚,她得知又是吳女引起後,撥話要吳女放手,沒想到吳女竟以簡訊回:「我想你應該是要跟我說,要我放手之類的話吧!」後來兩人相約見面,吳女仍希望能與丈夫維持關係。

王女指控,同年11月間,丈夫又開始大鬧,摔東西、砸家具,半夜把小孩叫醒,子女看不下去,寫字條給父親要他回心轉意,仍無法挽回婚姻,現在她已與丈夫離婚,要求吳賠償100萬。

吳女否認與偷情、同居;法官審理認為,雖無法證明兩人有刑事通姦行為,但依據照片、王夫於偵查中供述可知,兩人確實有牽手、接吻等親密交往行為,判吳賠償50萬元。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
目睹母外遇被父抓姦 5歲兒得自閉症

【蘋果日報】中國江蘇省一名石姓男子,回家撞破妻子與小王通姦。姦夫跳窗落荒而逃,石男連忙追趕,沒想到落地時腿部摔到骨折。當時,正在家中 的5歲兒子目睹整段抓姦過程後,竟得了自閉症。事發後,石男上法院控告姦夫,求償醫藥費等人民幣3萬多元。雙方最後以人民幣2萬元達成協議。 

石男是一名電焊工,與何姓女子結婚後育有一子。石男長期在外打工,何女在家全職帶孩子。石男憶述,當晚他回家時發現大門反鎖,暗覺妻子外遇,找來一根木棍從外牆爬入2樓的住所。正在房間裡的妻子驚呼:「我老公回來了!」石男衝入房內,看到姦夫竟然是隔壁的鄰居小王。小王從臥房窗口爬到陽台後往下跳,石男趕緊追上,落地後自己卻摔傷。 

石男在家休養一年多,斷了經濟來源,生活大不如前。更令人心痛的是,兒子目睹抓姦全程後心理承受不了,得了自閉症,目前正在接受治療,後續還需要大筆費用。 

懷疑妻子外遇 美華裔男當妻面捅死同胞

居住在加州爾灣的孫姓男子,是一名工程師,因懷疑妻子出軌。 

18日,在爾灣巴潤卡公園街的一家醫療診所大樓前停車場,孫姓男子見到他認為的妻子外遇的「情夫」、一名34歲的華裔男子,當時孫姓男子的妻子也在場。 

報導表示,孫姓男子駕駛奔馳休旅車,加大油門撞向這名男子,撞倒男子,也將醫院大樓外牆撞出一個大坑。在男子被撞傷後,孫姓男子拿著刀子下車,追殺這名男子。當時妻子試圖阻止,但未能成功,自己也被孫姓男子刺傷。 

接到報警,爾灣警方和橙縣消防人員立即趕到現場,但不幸受害男子傷痕累累,已經沒有生命跡象,孫妻被送往醫院,性命無憂。警方當場抓捕了孫姓男子。 

7月21日,孫姓男子將第一次在橙縣出庭聽證。爾灣警局表示,孫姓男子自新加坡。報導沒有透露遇難男子的身份。 

來源:世界日報

簽約後爽約 外遇夫須依約賠償

毛姓男子婚後隔年就帶小三回家幽會被逮到,且卅多年來外遇不斷,三年前他為彌補對妻子的虧欠,簽約立下每月付七萬元,付到妻子死亡為止,再付五百萬元和一幢房子贈妻,但事後爽約,法官認定契約有效,判他必須依約付款「賠到死」。 

律師陳亮佑指出,在契約自由化原則下,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如包養等屬於契約無效外,法律對契約內容和屢行方式通常不輕易干涉,如果是被詐欺、被脅迫簽約,當事人可以主張撤銷。 

桃園地院調查,毛男的妻子提告指出,夫妻結婚卅多年,丈夫婚後隔年趁她上班就帶小三回家幽會,她數度原諒,但丈夫婚外情依舊不斷,三年前她又發現有小三後,丈夫認為這些年虧欠她,簽約同意每月付七萬元生活費直到毛妻過世為止,另註明「願付五百萬元精神損失費和加贈一戶房子」。 

毛妻指出,丈夫剛開始每月只付她五萬餘元,至於五百萬和房子卻絕口不談,她不斷催促都無效,她認為丈夫在耍賴、不想認帳,才會打官司要丈夫兌現承諾。 

法院審理時,多次傳毛姓男子答辯,他都不曾出庭,也沒提出任何說明和答辯。 

法官檢視契約,確認毛姓男子簽下「屢次婚外情,願意賠償精神損失費五百萬元、每月付七萬元生活費、直到妻子死亡為止」等內容,法官以夫妻契約是自主決定,毛的承諾應受契約拘束,且毛男未舉證履約條件過高或顯失公平,判決要兌現承諾,是罕見外遇要「付到死」為止的案例。 

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
丈夫外遇偷腥 妻願原諒並協議離婚

【蘋果日報/綜合報導】國內職籃張姓球星日前爆發帶小三小四回家偷腥,遭李姓妻子控告通姦,兩人前天發出共同聲明,表示妻子願原諒且將與他共同扶養女兒,外界解讀兩人朝破鏡重圓方向努力,豈料兩人昨悄悄到律師事務所簽署和解書及協議離婚,但因見媒體守候,張不敢露面,最後由李帶走相關文件交給張簽署。 

張男去年五月與李妻結婚,後來兩人感情不睦,今年五月張竟趁妻子離家療情傷之際,分別帶小三及小四回家做愛,被妻子用針孔拍下性愛影片提告。 

據悉,張男為此拜託媽媽從金門趕到台北,一起找李妻談判後,兩人透過球團發出共同聲明,表示張因自己軟弱,造成老婆及雙方家庭重大傷害,而李也決定撤告,外界以為兩人重修舊好。 

沒想到,張李昨相約到律師事務所,張見媒體守候不敢下車,用電話和樓上的李談妥和解及離婚協議,李同意不拿慰撫金。